有关仲裁员回避程序的概述

云和刑事律师 2025-04-11
在仲裁程序中,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是维护案件公平审理的关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相关规定,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,必须遵循以下回避原则:首先,当事人可以自行声明与案件无关并申请回除;其次,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时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。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: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;与本案有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审理;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。在程序上,当事人应在知道相关情况之日起三日内,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,并详细说明理由。仲裁机构接到申请后,将通知对方当事人,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。如果被指控的仲裁员不同意回除,则由其他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回除。在某些情况下,例如已明确的事实和理由,不需经过申辩环节即可做出回除决定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三十条:'当事人对仲裁员有回避申请的,应当在知道有关情形之日起三日内提出。'第三十一条规定:'仲裁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,因自己或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审理,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而应当自行回避。'第三十二条指出:'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一并说明理由,并附具相关证据。'第三十三条明确:'仲裁员的回避,由其他仲裁员决议;如果其他仲裁员意见不一致,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。'第四十一条补充:'对于已经知道有回避情形但未提出回避申请,当事人在最后一口审判程序后仍然可以提出异议。'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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